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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门男子拉人进微信群,结果获刑13个月,还要罚款......
有好几个人跟我说之后被骗了,
我心里也清楚群里在做什么,
但觉得自己只是拉个人进群而已……”
被告人李某追悔莫及。
近日,江门市台山法院审结一起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
李某通过拉人进微信群牟利
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
并处罚金3万元,
追缴违法所得16.3万元。
2020年5月至8月期间,李某为牟取利益,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,为上家“老板”推广网络广告。每成功拉到1人入群或者添加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,上家“老板”结算的“工资”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。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.3万元。
2020年10月,台山市公安局在开展涉电信诈骗案件信息核查时,通知李某到派出所审查,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2021年2月,台山检察院对李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台山法院提起公诉。
近日,台山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说法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,不少老百姓把越来越多心思花在了理财上。
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、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,以提供虚假平台、虚假信息等方式,非法获取他人财产。
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,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,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、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,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,应予以坚决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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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江门台
封面:图虫创意
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
编辑:东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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